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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户籍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小学一年级招生是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收户籍所在地小学六年级毕业学生。户籍在市区的小学、初中新生按划定的施教区到相关学校报名。
市区小学、初中招生报名登记程序:
①孩子户口在市区:《户口簿》、《房产证》上地址必须在同一施教范围内才允许登记。其中按份共有的房产证,新生父母二人合计或者其中一人的份额必须达到50平方米以上才允许报名登记。
②在市区有户口没房产的,在户口所在地施教区报名登记,如果施教区范围内《户口簿》、《房产证》一致的登记的学生数已达到学生招生计划数,则由局基教科统筹安排到市区有空余学额的学校就读。
2.学籍变动
(1)转学:
①条件:学生户籍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转入新户籍所在地学校。
②程序:省内转学,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到转入学校网上申请转学,打印转学申请表,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再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转出学校盖章同意后,到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转学,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到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开具同意接收证明,再到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监护人凭同意接收证明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再到转出地教育主管教育部门审批,最后由转入学校办理网上跨省转学流程。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2)借读:
①条件: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
②程序: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到借入学校网上申请借读,打印借读申请表,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再到借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向原学籍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原学籍学校盖章同意后,到原学籍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休学和复学
①条件: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
②程序: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办理休学手续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复学:
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