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互联网技术促进农业信息化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向。为鼓励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开通网店,建立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扩大我市农产品销售销售渠道,为农业转型升级注入新动能,为农民增收拓宽新路径,为农村发展增添新活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2017年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启发〔2017〕2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主体
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网上交易业务的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各类农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发展“一村一品一网店”的专业村;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组织本地优质特色农产品开展电商销售的镇(园区)。
二、建设要求
1、销售方式:采取线上销售方式,能提供线上销售凭证。
2、实施平台:各实施主体要提供实施平台网址或公众号,只有微信或支付宝的转账或红包记录不能作为销售额认定凭证。
3、支付方式:采取线上支付方式,要有线上支付额凭证。每季度交易额截图报农委。
三、认定标准
农产品电子商务共分以下2种类型,认定标准分别为:
1、农产品电商。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各类农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网上交易业务,当年线上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
2、电子商务专业村。当年新增的,由村干部或区镇组织本地优质特色农产品开展电商销售业务,当年线上交易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上述当年线上交易额为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15日的线上交易额。
四、实施程序
1、建前申报。各镇(园区)组织有开展电子商务意向的单位填写《2017年启东市农产品电子商务建前申报表》(见附件1),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市农委产业科。
2、立项批复。市农委对各镇(园区)申报材料进行评估、筛选,给予立项批复,获得立项批复的申报单位即可实施建设。
3、建中检查。市农委对实施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实施单位提供每季店铺网上销售基本情况(见附件2)。
4、验收申报。实施单位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市农委产业科提交验收申请(见附件3),所在镇(园区)在验收申请上签署意见。
5、建成验收。2017年12月15日前,农委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各实施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时,应查验店铺后台销售记录,达到规定销售额要求的,给予验收通过,否则不予通过。验收组全体人员须在验收结论书(见附件4)上签名,对项目验收结果负责。
五、政策扶持
对通过验收的实施主体,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其中农产品电商一次性补助5万元,电子商务专业村一次性补助6万元。
启东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