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本市户籍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1)本市户籍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5〕194号)享受相关待遇。
(三)持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的资格条件
2016年在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按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的退休职工。
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1996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符合启政发〔2009〕106号文件发放条件但未享受到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职工,可参照进行登记、审核、发放;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符合条件对象往年漏登记的可以补登记。
(四)持证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资格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城镇户籍;
2.上一年度年满60周岁且无退休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
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请符合条件对象于2017年2月3日至3月3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登记。
各镇乡计生办咨询电话:
汇龙镇 83312087
北新镇 68261720
惠萍镇 83795444
寅阳镇 68957597
东海镇 83744398
近海镇 68265050
南阳镇 83332193
海复镇 80923581
合作镇 83962921
王鲍镇 83910830
吕四港镇 83439137
启隆乡 83872381
开发区 83353452
南城区 83122010
北城区 83253315
圆陀角 68039052
启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