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在2016年我市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基础上,我委专门制定了《2017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根据要求和检查的内容,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我委将适时进行督导,并通报结果。
启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
2017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
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试点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干预等。
(一)分类监督。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其中医疗机构按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较大规模的未定级民营医院根据住院床位总数视同为同等级医院),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抽检8项。
(二)综合评价。完成对试点医疗卫生机构8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表1-5),采用标化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评价原则为:
1.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
3.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
(三)结果干预。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综合评价结果要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加强动态监管,将评价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二、试点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全部一级及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供血机构以及至少5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三、时间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7月上旬):市卫生计生委制订本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检查组,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工作分工和责任。
(二)监督评价阶段(7中旬-9月):根据工作要求,积极部署,统筹协调、狠抓落实,并及时通报综合评价结果,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信息上报阶段(10月上旬):
本次试点的数据收集,采用试点录入软件。于10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全部数据的采集、统计、录入、上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将试点工作作为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传染病防治工作新发展的探索和抓手,定期通报监督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二)结合“双随机”监督抽检、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任务统筹完成试点工作。对试点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加强工作信息交流,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