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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调(聘)原则
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选调。
二、选调(聘)范围和条件
(一)选调(聘)范围
本市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
(二)选调(聘)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所学专业为中文文秘类、财务财会类、法律类、审计类或公安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视同为相关专业;从事纪检监察工作2年以上的,专业不限。
4.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尚在见习期(试用期)的;
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
三、选调(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公开报名。采用个人意愿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时本人需如实填写《市纪委选调(聘)工作人员推荐表》(推荐表从《启东廉政网》或《启东党建网》下载),并经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同时还需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相关资格证书、启东市级及以上各类奖励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查询档案后出具证明)及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4张和电子版推荐表。
2.资格审查。由市纪委依据本简章进行资格审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资格,并通知有关单位严肃处理。
3.报名时间。2016年7月29日至8月5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逾期不得报名。
4.报名地点。市纪委干部管理室(市行政中心1041室,联系电话:83119251)
(二)考试
(1)笔试与适岗评价。采取闭卷方式进行,重点考查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能力。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适岗评价。根据笔试和适岗评价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调计划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2)面试。主要考查应试者的思想理论水平、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
(三)体检、考察
按笔试与适岗评价、面试成绩5:5折算得分,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总分相同的以面试得分高者为先)。体检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体检合格者,按照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全面考察。
(四)决定选调
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商市委组织部确定拟选调(聘)试用人选。如选调(聘)单位认为无合适人选的,可相应减少选调(聘)计划。对拟选调(聘)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拟选调(聘)人选,试用3个月。试用期满胜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应的办理调动手续,不胜任者回原单位工作。
四、组织领导
选调(聘)工作在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共同领导下进行,相关职能科室牵头做好具体工作。
中共启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启东市委组织部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