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启东市就业服务专题
一、在本市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600元后,在3000元限额内分别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70%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原已办理慢性病专项门诊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2000元限额内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70%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
上述两项门诊医疗待遇不重复享受,已办理慢性病专项门诊登记手续的人员,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上述两项门诊医疗待遇的其中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