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慢性病的患者可以享受个人医保门诊账户用完后在2000元以内按照比例报销,有哪些疾病种类?现在申请的话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发布日期:2015-06-08   访问次数: 发布来源:医保中心 作者:人社局 字号:[ ]

  答:自2011年起我市不再办理慢性病专项门诊登记,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含历年累计结余资金)用完后,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享受下列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一、在本市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600元后,在3000元限额内分别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70%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原已办理慢性病专项门诊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2000元限额内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70%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

  上述两项门诊医疗待遇不重复享受,已办理慢性病专项门诊登记手续的人员,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上述两项门诊医疗待遇的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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