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实施

发布日期:2015-01-12   访问次数: 发布来源: 作者: 字号:[ ]

  我市从元旦起实施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大幅度地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自费负担。

  该制度是我市出台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参与对象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退休人员。该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补助6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纳60元。

  由个人缴纳的自费补充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预划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时一次性全额扣缴;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并由单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未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于每年初一次性代扣代缴;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于每年初由养老金(生活费)发放单位一次性代扣代缴。

  自费补充保险实行“即医即报”政策,其待遇是: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符合南通市自费补充医疗保险报支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医疗费用,由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5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给参保人员个人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0万元。

  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续保的人员,自次年1月1日起参加自费补充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年中因停保、退保或其它原因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自停、退保当月起不再享受自费补充保险待遇;年初缴纳的自费补充保险费不作调整。当年又续保的,自费补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恢复享受。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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