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12-16   访问次数: 发布来源: 作者: 字号:[ ]

  根据中央、省和南通市有关三农工作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实际,打造重点农业园区,促进现代都市农业规模集聚发展,激励各类经营组织,增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活力,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现就加快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加快高效农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农业产业化项目向园区集聚。

  1.上级支农项目优先扶持六大重点园区发展。启东现代农业示范园、启东渔业精品园、吕四水产品集中加工区、临海高效设施渔业园、丰盈现代农业产业园、吕四港农业产业园等六大园区作为本市重点发展的园区。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水利、土地复垦整治、财政“一事一议”奖补、高效农业、农业产业化等项目资金申报时,对“六大园区”的项目优先申报。

  2.市级涉农资金重点用于“六大园区”建设。对“六大园区”农业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实行集中扶持。

  3.鼓励镇乡按规划发展农业园区。对照镇乡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事先申报的年度实施计划,镇乡农业园区核心区建设经验收合格,对园区核心区内道路、水系、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经审计确认的实际投资额,剔除本级及上级补助后,再按70%给予补助。

  (二)鼓励发展高效设施农业。

  4.扶持市级重点园区设施农业建设。对市级重点园区内按规划建设并符合省定标准的钢架设施大棚,补助标准为:当年建成连片500亩以上标准钢架大棚,按4000元/亩补助;建成连片10亩以上标准连栋大棚,按1万元/亩补助;建成5000平方米以上标准智能温室,按150元/平方米补助。

  5.鼓励镇乡发展设施农业。各镇乡在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区域内按省定标准建设钢架设施大棚,补助标准为:建成连片500亩以上标准钢架大棚,按2000元/亩补助;建成连片10亩以上标准连栋大棚,按6000元/亩补助;建成5000平方米以上标准智能温室,按100元/平方米补助。

  6.鼓励农业生产基地提档升级。对于所有符合财政补助标准的钢结构设施农业,如以自筹资金新建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套设施,在享受基本钢架设施大棚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可同时分项享受补助,标准如下:

  (1)建有农产品检测室,且有健全规范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质量追溯电子平台的,每个基地补助2万元。

  (2)生产过程采用物联网技术智能化管理的,补助100元/亩。

  (3)有“两网一灌”和粘虫色板、杀虫灯等绿色植保设备的,按实际建设量补助50元/亩。

  以上补助项目须在2014年11月底前建成,有一项补一项。

  7.支持原有基地升级改造。对已正常运作五年以上(以市联合验收组丈量当年开始计算)且钢架设施保存率在70%以上的设施农业基地,从第六年起,在原有设施大棚基础上全面进行升级改造的(新钢管替换原有钢管率达30%以上,新钢管使用量以任意抽取五个区域抽样检查及购置新钢管实际到场量为准),一次性给予财政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连片300亩以上标准钢架大棚500元/亩。

  8.鼓励农户发展设施农业。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户单户当年新增标准钢架大棚面积1亩以上且全村累计新增相对连片面积30亩以上,按1500元/亩补助;农户单户当年新建标准连栋大棚面积5亩以上,按6000元/亩补助;农户单户当年新建标准智能温室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按100元/平方米补助。经登记认定的家庭农场,设施农业发展规模达到要求的,按相同标准补助。

  9.鼓励申报上级补助项目。符合上级补助政策的设施农业项目,必须积极申报上级项目,否则市级补助不予拨付。对成功获得上级补助的设施农业项目,市在统筹使用项目补助资金的前提下,另行给予项目申报补助资金,其中申报中央、省项目的补助500元/亩,申报南通市项目的补助200元/亩。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和省级滩涂开发项目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镇乡,经市级验收通过,给予承担镇乡2万元补助。对项目规模、档次实现南通领先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

  (三)鼓励发展高效露地种植。

  10.凡当年新增种植露地蔬菜(不包括四青作物)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连片净面积50亩以上,补助100元/亩。

  按照设施农业园区提档升级内容分项建设的高效露地种植园区,按第6条执行。

  11.补助采用“建前申报,先建后补,分年到位”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土地流转后,种植前先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第一茬蔬菜产品收获前,提出初验申请,待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后,向主管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补助资金分两年下拨。

  (四)鼓励现代农机建设。

  12.凡列入《启东市地方特色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具,给予30%的购机补贴,单台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农机合作社当年新购耕整、播种、植保、收获补贴机具每10万元,给予2万元的农机实物奖励,单个农机合作社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农户及农机合作组织利用农机专项贷款购买农机的,给予所付利息50%的补贴。

  13.列入当年启东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优质农产品基地等项目建设规划的单位及新获得启东市以上农机化科技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对其当年新购农机具的自筹资金部分,分别按省级1:1、南通市级1:0.5、启东市级1:0.3的标准给予农机实物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6万元。

  14.鼓励开展先进适用农机研发、应用试验及特色农作物全程机械化试验推广,经建前申报、批准及建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市财政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凡我市农机制造企业研发、制造新型适用农机并通过省产品鉴定的,每有一个产品补助5万元,取得省农机推广证书的再补助5万元。

  15.新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农机合作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价值的农机具实物补助。新评定的农机合作社三星、四星、五星级维修示范点,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价值的农机具及维修设备实物补助。

  16.农机合作社按省同类机库建设项目标准新建机库,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经建前申报、批准及建后通过验收,给予10万元补贴。农机合作社按照南通市级奖补条件及标准建设粮食烘干中心,经建前申报、批准及建后通过验收,给予累计30万元的补助。

  17.农民参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技术培训,并取得R照、S照、T照、G不准照的,给予1000元的补助,取得H照、K照的,给予600元的补助。

  (五)鼓励发展现代高效渔业。

  18.在本市海域内新发展紫菜浅海养殖,补助1000元/亩;新增浅海设施养殖(贝类设施养殖)200亩以上,补助20万元;新增浅海底播1万亩以上,补助20万元。

  19.启东渔业精品园内,养殖池塘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的,每购置1台物联网设施补助5万元;建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平台的,补助30万元。

  20.经向省海渔局申报,当年获得省海渔局、财政厅批准并取得省补助的更新改造渔船,可享受当年地方出台的渔船更新改造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与省实行1:1配套。对虽已取得省补资格,但没有按省要求建造,实际不能享受省补助资金的,以及自行建造的渔船不得享受地方补助。

  21.渔民参加海洋捕捞技能培训,取得船员证书的,补助300元,取得职务船员证书的,补助600元。

  二、积极培育各类经营主体,增加现代农业发展实力

  (一)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22.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获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启东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15万元、5万元、1万元。

  农产品加工企业首次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额达到3亿元、1亿元、5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且与前两年最高纪录相比增幅超过15%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23.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对已取得自营出口权,当年首次自营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给予自营出口企业3万元补贴;当年首次自营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给予自营出口企业5万元补贴。对原自营出口企业,当年自营出口2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15%以上的,给予自营出口企业5万元补贴。

  24.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新增投入。扶持可促进本市农业增效、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建或技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60%的项目(设备投资额以正式发票为认定依据),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

  25.鼓励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获得国家、省级、南通市级“五好”或示范性合作社及相当级别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组织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星级评比,评出三星级合作社不超过10个,每个补助2万元,二星级合作社不超过30个,每个补助1万元,一星级合作社120个,一星级以上列入政府重点扶持合作社名录。

  (三)鼓励家庭农场发展。

  26.扶持鼓励发展家庭农场100家。对经市相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符合家庭农场发展标准的每个补贴1万元。

  三、积极鼓励创新创优,加快现代农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经营模式创新。

  27.鼓励发展规模经营。对土地流转用于项目农业建设并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开展全托管与承包经营的农机合作社,经营面积达200亩以上的,补助1.5万元,500亩以上的补助3万元,1000亩以上的补助5万元;土地股份合作社按50%实行农机实物补助,50%作为合作社发展基金,农机合作社全额实行农机实物补助。土地入股或农机合作社全托管面积达到300亩、500亩、1000亩规模的,对所在村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通过验收合格的,每个村补贴3万元。

  28.鼓励发展配送直销经营。农产品销售组织(个人)有固定的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上海设立以启东农产品直销门店(含直销摊位,海产品专营店除外),直销门店建设实行建前申报,符合相关部门制订的标准,经市相关部门考察论证确认列入直销门店名录,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启东农产品授权销售统一标识的,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其中门店每个补助2万元,标准化菜市场和大型批发市场直销摊位每个补助0.5万元。

  (二)鼓励项目建设创优。

  29.优秀农业项目建设补助。被推荐为优秀农业项目,代表本市接受南通市政府考核验收的每个补助0.5万元。

  30.优秀农业项目招商奖励。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来资本投入农业领域,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对引进市外资金投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市场建设,按启发〔2008〕23号文件给予奖励。对引进境内市外资金投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市场建设的,总投资3000~5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5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以上按投资总额分档奖励的,其注册资金必须达总投资额总数的1/3以上。其他奖励事项均参照启发〔2008〕23号文件执行。

  (三)鼓励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

  31.鼓励“一村一品”特色村(镇)建设。获得全国示范村(镇)称号的,每村(镇)补助10万元;获得省级示范村(镇)称号的,每村(镇)补助5万元,补助资金用于扩大特色村专业特色经营的生产规模,提升专业村建设档次。

  32.鼓励农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成功申报获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镇乡(园区),补贴30万元。成功申报获评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镇乡(园区),补贴10万元。认定为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补助3万元。

  (四)鼓励农产品质量创新创优。

  33.申报农业技术规程。对新获评的省、南通市级农业技术规程,分别奖励制订申报单位5000元、2000元。

  34.三品认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新获得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经我市主管部门申报,并符合相关部门标识使用要求的,每个产品补助金额分别为5000元、5000元、1万元、3万元。同一企业新获无公害农产品证书20个以下的,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新获证数20个以上(含20个),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绿色食品证书同一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有机农产品证书同一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当年成功申报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给予申报单位10万元补助。

  35.成功续转的三品。经我市主管部门申报,当年成功续转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补助申报单位2000元、2000元、5000元、2万元。同一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36.农业新品种认定。新获得省(含上海市)和国家认定的农业新品种的,分别给予申报单位3万元、5万元补助。

  37.“三名”商标和名牌农产品。经我市主管部门申报新获得南通知名、省著名和国家驰名商标,南通、省和国家名牌农产品的,每个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50万元的补助。通过复评获得上述称号的,每个分别给予申报单位5000元、1万元、3万元补助。

  38.优质农产品推介补助。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展示展销会的,分别补助2万元和1万元。

  四、积极推进生态农业建设,促进现代农业持续发展

  39.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实施十大造林绿化工程,按启政发〔2013〕80号文件实施补助。

  40.积极推进高标准农村水利建设。按启政办发〔2013〕75号文件实施补助。

  41.全面完成畜禽粪污处理。对当年全面完成畜禽粪污治理总任务的,按启政办发〔2013〕57号文件实施补助。

  42.鼓励秸秆综合利用。

  对从事秸秆还田作业和收贮运及加工的单位,当年新购置的秸秆还田、捡拾、打捆、装卸、田间运输、计重、粉碎机械,给予购机自筹资金50%的补贴,单台补助不超过5万元。

  农机合作社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经申报、验收后,给予作业补贴20元/亩,同时安排工作经费1元/亩。

  对从事秸秆收贮运的农机合作社或农民经纪人,年收购本市秸秆量在50吨以上的,凭秸秆收购企业汇款凭证(不得现金支付)和收购小票,给予补贴100元/吨,同时对秸秆收购企业的秸秆收购总量通过耗电量、产品销售量等相关数据进行测算和控制。对年收贮秸秆总量100吨以上的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凭证同上),给予工作经费补助20元/吨,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秸秆固化成型企业进行补贴。秸秆固化成型项目实行建前申报审批制。当年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年加工秸秆能力达到4000吨以上的秸秆固化成型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秸秆固化成型企业用电,按农用电价计费。

  对年利用秸秆量3000吨以上的秸秆食用菌生产企业、饲料(肥料)化利用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补贴5万元。

  以上秸秆利用企业应积极申报省市级项目,在项目资金统筹使用的基础上,另给予每个项目申报单位补助资金1万元。

  五、相关规定

  43.以上所列款项中,同一建设内容同时符合本级及上级相关奖补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奖补对象,必须有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所有财政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44.凡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承担财政项目或获得政府资金扶持的,必须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

  45.对未参加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或者未按序时进度要求及时申报数据的企业,取消财政奖补资格。

  46.凡本文件所涉补助事项,应及时由所在镇乡组织建设单位实行建前申报,并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必要时通过专家会审等办法进行审核,经会审未取得许可的不予补助。

  47.市有关部门牵头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奖补项目不必要的重复申报、重复建设,杜绝恶意套取财政奖补行为。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奖补项目建设进程的指导、监督力度,提升财政扶持项目的绩效。

  48.对所有过程性补助,一般均采取分阶段兑现办法给予补助。设施农业项目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

  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牵头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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