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11   访问次数: 发布来源: 作者: 字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自费负担,根据国家及南通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保险,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部分自费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由自费补充保险资金予以支付。

  第三条  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参加自费补充保险。

  第四条  自费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个人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6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补助60元。

  第五条  应由个人缴纳的自费补充保险费按如下办法缴纳:

  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预划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时一次性全额扣缴。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并由单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未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于每年初一次性代扣代缴。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于每年初由养老金(生活费)发放单位一次性代扣代缴。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符合南通市自费补充医疗保险报支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医疗费用,由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5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给参保人员个人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启政办规〔2013〕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医疗费用,自费补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  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续保的人员,自次年1月1日起参加自费补充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年中因停保、退保或其它原因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自停、退保当月起不再享受自费补充保险待遇;年初缴纳的自费补充保险费不作调整。当年又续保的,自费补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恢复享受。

  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医疗费用监控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师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行为纳入医疗保险的管理范围。

  第十条  白内障超声乳化门诊治疗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由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离休人员及1-6级伤残军人参照本办法享受自费补充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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